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25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3、第4條附件2、附件4、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1427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於櫃檯買賣市場之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中心遞件申請查詢及領取查詢結果:
    1.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2. 二、委託人委託授權書(附件2、附件3)影本;如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授權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影本;另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應檢具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如委託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檢具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影本。(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三、委託人(含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2第2頁、附件3第2頁)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4. 四、投信投顧事業出具之切結書(附件5)正本,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等印鑑、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及加蓋印鑑。
    5. 五、委託人曾更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影本。(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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