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25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3、第4條附件2、附件4、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1427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應出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供投信投顧事業驗證身分:
    1. 一、委託人為成年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
    2. 二、委託人為未成年人:應出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如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授權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正本代替;另如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須檢具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等正本。
    3. 三、委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委託人為華僑者,應出示護照或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為外國人者,應出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委託人為大陸人士者,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 四、委託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出示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等正本。如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
    5. 五、委託人曾更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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