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25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3、第4條附件2、附件4、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1427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於特定期間內多次(含單次)向本中心查詢其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等適格員工辦理自行驗證作業,驗證委託人之身分並確認其委託意旨無誤。
  2.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
  3. 除縮短第一項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中心外,當事人間之任何爭議均不得對抗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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