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5、第28條之2、第39條、第43條之1、第65條、第66條、第165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8條及第179條;增訂第17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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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證券商違法之處分)
-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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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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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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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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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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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