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2、第17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16條 (圖利之禁止)
  1.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
  2. 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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