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2、第17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4條 (業務人員資格之限制)
  1.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3. 三、(刪除)
    4.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5.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6.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2.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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