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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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終止經營櫃檯買賣契約者,應了結其於櫃檯買賣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一切帳目結清後,始得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領回其所繳存之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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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核准解散或撤銷營業許可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