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中心所收取之本基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1.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2.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3.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2. 櫃檯買賣中心運用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其所生之孳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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