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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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所收取之本基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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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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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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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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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運用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其所生之孳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