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2. 委員會就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證券商同業公會所推派之委員對與該證券商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置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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