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員會職掌如下:
    1. 一、本基金之管理、追償及發還等事項之督促及審核。
    2. 二、證券商財務、業務等相關資料之審閱。
    3. 三、審閱櫃檯買賣中心依監視制度查得證券商營業異常狀況而移送委員會之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洽請櫃檯買賣中心相關主管列席備詢說明。
    4. 四、得視第二、三款審議結果,為下列之處置:
      1. (一)派員稽核特定證券商之財務、業務。
      2. (二)要求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其具體辦法由委員會另訂之。
      3. (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降低特定證券商透過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得申報之買賣金額,或限制其買賣,或暫停其買賣。
  2. 櫃檯買賣中心應依委員會之決議執行之,並將執行結果提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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