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1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9條;增訂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至第18條遞移至第15條至第1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中心基於對市場之服務及管理,應提列特別給付結算基金新臺幣一億元,以配合本基金運作,其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2. 櫃檯買賣中心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應就業務服務費收入(但不含議價交易及債券等殖交易之收入)之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提列特別給付結算基金。但繼續提列部分以新臺幣三億元為限。
  3. 前項一定比率依第三條第一款主管機關核定比率之一百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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