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條、第172條;增訂第44條之1;刪除第174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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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條 (有價證券之買賣場所及例外)
-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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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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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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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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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