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2496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111013719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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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按季彙整前條之記點數後,對缺失達一定點數之票券金融公司,為下列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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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季累計達六點以上者,函請其提報具體改善措施函覆本公司及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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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季累計達十點以上者,除採前款處置措施外,並函請其總經理加強申報作業教育訓練及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且將相關辦理情形及改善結果函覆本公司及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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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季累計達十五點以上者,由本公司檢附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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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按季將各票券金融公司記點情形公告於本公司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