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2496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111013719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申報缺失者,由本公司記點:
    1. 一、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本系統、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發現申報錯誤)遭退件者,每張報表記一點。
    2. 二、未於指定更正期限前重新傳送更正資料,或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每張報表加記一點。
    3. 三、本系統公告之重要報表及重要指標(如涉及法定比率與重要監理指標等資料)申報錯誤者,每張報表加記二點。
    4. 四、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要求票券金融公司將檢查意見提報董事會者加記二點,其他檢查意見加記一點。
  2.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申報缺失,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免予記點:
    1. 一、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主動辦理申報錯誤之更正者。
    2. 二、申報錯誤之報表於申報時增修未逾半年者。
    3. 三、其他非可歸責於票券金融公司之事由或不可抗力等情事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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