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之4、第4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39條 (有價券證上市之申請)
  1.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2.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
  3.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