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之4、第4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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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32條 (交割結算基金與交易經手費之繳存)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2.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3.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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