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之1、第43條之1、第43條之3、第156條及第178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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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條 (不得於公開收購期間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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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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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