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之1、第43條之1、第43條之3、第156條及第178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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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命令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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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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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