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之1、第43條之1、第43條之3、第156條及第178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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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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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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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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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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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