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14條、第22條、第36條、第38條之1、第141條、第142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7條、第166條、第169條至第171條、第174條、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第179條、第183條;增訂第5章之1章名、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3;刪除第146條條文,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175條 (罰則)
  1.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3.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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