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14條、第22條、第36條、第38條之1、第141條、第142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7條、第166條、第169條至第171條、第174條、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第179條、第183條;增訂第5章之1章名、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3;刪除第146條條文,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及外國公司之從屬公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十三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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