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14條、第22條、第36條、第38條之1、第141條、第142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7條、第166條、第169條至第171條、第174條、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第179條、第183條;增訂第5章之1章名、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3;刪除第146條條文,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145條 (發行人依約申請終止上市)
  1.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
  2. 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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