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1條之1、第36條、第157條之1、第171條、第177條、第178條及第183條條文,除第36條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77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2.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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