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1條之1、第36條、第157條之1、第171條、第177條、第178條及第183條條文,除第36條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2-2條 (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1.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2.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3.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2.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3.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