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6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9條、第35條、第36條、第40條、第45條、第53條;增訂第40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2.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3.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4.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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