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對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槓桿保證金契約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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