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或買入選擇權以外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建立商品風險分級制度,且分級方式應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例如波動幅度、連結標的資產類別及產品天期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核予該商品最高風險評級。
    2. 二、核給客戶槓桿保證金契約額度或進行額度展延時,應請客戶提供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額度。
    3. 三、應參酌前款資訊,審慎衡酌客戶風險承擔能力、承擔意願及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額度後,覈實核給客戶交易額度,以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險承擔能力,並設有徵提或追繳保證金機制。
    4. 四、合理控管客戶整體信用風險,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並應每日按市價評估,確實執行徵提或追繳保證金機制。
    5. 五、每月定期提供客戶交易部位之市價評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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