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槓桿交易商向客戶銷售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客戶並得隨時終止該銷售行為。
    2. 二、對於最近一年內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商品交易筆數低於五筆、年齡為七十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客戶,槓桿交易商不得主動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商品銷售。
    3. 三、槓桿交易商與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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