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其銷售對象應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或曾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期貨等相關行業之經歷。
  2. 前項所稱之交易經驗係指客戶或經法人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曾承作或投資單項或組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結構型商品、境外結構型商品、槓桿保證金契約、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投資型保單等交易之經驗。
  3. 前項銷售對象應具備之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槓桿交易商應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但客戶從事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槓桿交易商得以客戶聲明或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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