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其交易對象以專業機構投資人與高淨值投資法人、屬法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等法人客戶為限,並應訂定適當之匯率及其他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交割作業風險等風險控管制度。
  2. 槓桿交易商辦理前項交易,應訂定給予客戶之槓桿倍數及客戶保證金控管制度,並加強內部稽核,定期檢討分析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3. 槓桿交易商與一般客戶承作第一項交易,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4. 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專業客戶承作第一項交易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應向客戶收取期初保證金,且期初保證金占名目本金之比率不得低於3.33%。
    2. 二、對同一客戶從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之帳戶價值低於期初保證金之50%時,應依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客戶帳戶停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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