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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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以外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以下列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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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入臺股股權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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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入轉(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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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幣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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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結黃金、白銀或原油價格之差價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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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連結國外個股或國外ETF之差價契約,並以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連結標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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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連結國外股價指數之差價契約,並以德國DAX指數(DAX 30)、道瓊工業平均指數(DJIA)、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納斯達克100指數(NASDAQ 100)、日經225指數(Nikkei 225)及恆生指數(HSI)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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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並應制定及執行適用以自然人為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評估政策及作業流程,若涉及外匯商品,同時依中央銀行相關外匯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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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連結黃金、白銀或原油價格之差價契約,其標的應為廣泛被採用,並可在公開網站或資訊系統取得資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