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自然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專人解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解說內容至少包含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以及投資收益計算。
    2. 二、得以語音輔助方式辦理解說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專人解說程序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者,得與宣讀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合併留存紀錄。
    3. 三、客戶如不願意聽取解說內容,應婉拒客戶投資。
    4. 四、客戶如對解說內容有疑義時,專人應協助進行說明,並提醒客戶未清楚瞭解前勿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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