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須知應載明結構型商品之名稱以及下列警語,置於「客戶須知」明顯易見之處,並以粗黑或紅色字體刊印:
    1. 一、本商品風險程度為___,銷售對象之風險等級為__。
    2. 二、本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貴客戶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3. 三、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 四、貴客戶申請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
    5. 五、貴客戶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槓桿交易商之信用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6. 六、貴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7. 七、貴客戶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8. 八、應說明該商品之審閱期或對無須提供審閱期之商品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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