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向客戶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應說明下列事項:
    1.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2.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槓桿交易商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3.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4. 四、該結構型商品之最大損失金額。
  2. 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投資風險警語及商品風險說明。但屬法人之專業客戶,其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及交付程序,得依槓桿交易商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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