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
所有條文
-
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各項費用及交易處理程序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對交易條件標準化之商品應說明商品開始受理投資、提前到期結算及客戶申請提前終止日期。
-
二、槓桿交易商提供結構型商品服務應說明商品最低投資金額及投資金額給付方式,惟給付方式如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若有交易不成立之情形,亦應說明,交易前預先收取投資金額者,並應說明返還投資金額之方式及日期。
-
三、槓桿交易商應說明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如有適用)與其收取方式,例如:申請投資或提前終止之手續費或處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
四、若客戶得提前終止交易,槓桿交易商應說明終止交易時得領取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方式。
-
五、載明交易糾紛申訴管道。
-
六、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應說明或認為對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而應於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事項。
-
-
本注意事項所稱交易條件標準化之商品,係指槓桿交易商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交易條件(如存續時間、利率、匯率、轉換條件、連結標的等)固定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