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者,應於確定成交後立即將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但下午五時以後成交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報。證券商並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當月自行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餘額,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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