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設置符合下列場地設備條件之營業場所,並明確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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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裝設營業使用之電話、傳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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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交易市場投資資訊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