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持有部位,其相關信用評等,含國家主權評等、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避險交易之交易相對人評等,嗣後如有下降以致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標準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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