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者,其交易餘額應併入其營業處所為債券附條件交易餘額計算。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六倍,其中以政府債券以外之債券為標的之交易餘額,合計各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且外國債券之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證券商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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