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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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得為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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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國債券時,其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但承作附條件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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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非專業投資人承作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其標的債券信用評等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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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之債券、次順位債券、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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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含零息)或正浮動方式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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