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為限,其買賣標的應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證券化商品信用評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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