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977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4條文,自1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80264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外國債券:係指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幣債券、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
    2.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係指證券商基於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之需要,為避險目的所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3. 三、專業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4. 四、非專業投資人:係指前款所定專業投資人以外之投資人。
    5. 五、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6. 六、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高淨值投資法人。
    7. 七、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8. 八、高資產客戶:係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所定之高資產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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