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2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5條之1、第28條之3、第44條、第45條、第51條、第54條、第60條、第95條、第155條、第156條、第157條之1、第172條、第178條、第182條之1、第183條;增訂第14條之2、第14條之3、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20條之1、第21條之1、第26條之3、第181條之2;刪除第17條、第18條之2、第18條之3、第28條、第73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180條,除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5、第26條之3條文自96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認股權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有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價格應歸一律與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員工、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2. 前項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應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