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2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5條之1、第28條之3、第44條、第45條、第51條、第54條、第60條、第95條、第155條、第156條、第157條之1、第172條、第178條、第182條之1、第183條;增訂第14條之2、第14條之3、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20條之1、第21條之1、第26條之3、第181條之2;刪除第17條、第18條之2、第18條之3、第28條、第73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180條,除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5、第26條之3條文自96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1.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3.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4.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5.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6.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7.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8.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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