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537A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184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1. 一、投資人申請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時,應登入網站、使用電話輸入密碼或以人員接聽電話通過身分驗證後,再輸入或指示交易內容。
    2. 二、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交易執行時,除已採CA憑證方式確認投資人身分者外,應對投資人再次作身分驗證,以確定為其本人之交易。
    3. 三、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交易作業系統提供申購及轉換交易服務時,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傳送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或於網頁上提供該等書件內容供投資人瀏覽,同時應確認投資人點選已收到並詳閱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始得進行申購及轉換等交易,若未完成交付程序,應拒絕投資人之交易。
    4. 四、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需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確認其申購款項已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投資人申購之股份或單位數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之規定辦理。
    5. 五、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所規定之期間內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予投資人。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如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亦應依前述期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予投資人。
    6. 六、投資人申請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出請求並送達之日,為有效買回日,境外基金機構並依規定計算投資人之買回價金。投資人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7. 七、每一投資人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本人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但屬轉換交易者、採CA憑證方式與其客戶進行交易者,及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透過由總代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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