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3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至第7條之1、第8條之1至第10條、第14條、第17條之1條文及第15條附件二、附件五、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08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董事、監察人申報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附件二)。
      3.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4. (四)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5. (五)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6.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附件三)。
      7.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聲明書(附件四)。
      8. (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9. (九)經票據交換所徵信結果證明書。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五)。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
      3. (三)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4. (四)學歷證書影本。
      5. (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 (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2. 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3. 申報為申報公司之董事長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總經理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金管會審查合格函文影本;稽核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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