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3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至第7條之1、第8條之1至第10條、第14條、第17條之1條文及第15條附件二、附件五、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08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如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本作業辦法所訂之各式申報表,其承辦人應具有該公司員工之身分,如委託公司員工以外之代理人申報時,應另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於申報表中填寫申報代理人之聯絡資料。
  2. 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並取得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經本公會認證通過後,於辦理各項主管與業務人員之申報時,如該員於本公會登錄作業系統得查知已檢附過或驗證之文件,除應於到職申報時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須另提供經歷證明文件始符合其欲擔任工作之登錄資格者外,得免檢附其餘相關文件。
  3. 第五條所列主管與業務人員所簽署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應由申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本公會並得隨時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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