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3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至第7條之1、第8條之1至第10條、第14條、第17條之1條文及第15條附件二、附件五、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08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1.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1.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2.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1.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6.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部門。
  3.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4.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5.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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