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3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至第7條之1、第8條之1至第10條、第14條、第17條之1條文及第15條附件二、附件五、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08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4. 四、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5. 五、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投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到職或異動。
    6. 六、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專責部門人員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7. 七、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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