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法律意見書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16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78842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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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委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之一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下合稱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俾利法律意見書得釐清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客戶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等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歸屬,特制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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